江苏“陶研会”三十年庆典在宁举行 “短发令”,揭了教育什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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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期 总第4070期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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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发令”,揭了教育什么短?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0-10-26 15:01:09

     2010年10月9日,山东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13岁的七年级女生张悦因为不符合学校短发令要求,三次被赶出校门后,在家喝下灭白蛾用的灭幼脲自杀。张悦家人认为是校方教育不当导致孩子死亡,要求校方对此负责。事发三天,校方没有对此事做出正面回应,家人在学校门前为张悦搭起灵堂。
     张悦和我的女儿年龄相近,作为父亲,读到这条新闻格外震惊:孩子养到这么大,一个家庭付出了多少?!一个花季少女的内心深处,对未来又埋藏着多少梦想?!
     痛定思痛。要知道,一个人连自己命都不要了,那该承受多大的委曲?那么,究竟是谁在让张悦承受这么大的委曲?又是谁无视一个七年级女生的巨大委曲,眼睁睁地看着她从对未来充满美好憧憬,一步步地走向失望,乃至绝望的呢?
     我们不能断定是“短发令”要了张悦的命,但既然此事因“短发令”而起,我们就不得不从这一纸规定说起——
     校方称,“短发令”是为了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我细读后发现规定中根本没有 “女生不留长发”这一条款(在第2条男生倒有明文规定)。学校落实规范理所当然,而且是教育进步的表现。然而对国家制定的规范根据学校甚至某些领导的意志不断扩大甚至走形,就违背了依法办学的初衷。深一步探讨,我们就不得考量到学校的办学目标,究竟是为了什么?
     有人会说,学校利益与学生利益是一致的。其实不然。如果仅仅为了学校,就可能一切以学校利益为重,甚至为此“牺牲”学生的某些利益。只有学校的教育目标真正指向学生,才会从学生的利益出发,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当学校与学生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就会站在学生的一面去理解学生,进而保护学生。
      而就现实而言,面对学校,学生显然属于弱势群体(当然,个别强势学生除外),受到保护也是理所当然。一所学校的办学目标影响着学校的整体走向,其错位或不到位都将在学校的具体办学行为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再回到“短发令”来看,退一步说,即便此规定是合法的,执行时,是否可以强制?是否可以以剥夺学生的其它权利来换取?答案是否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有明文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因为短发不符合规定这一原因,张悦同学半个月内已经被赶回家四次。这显然涉嫌剥夺当事人受教育的正当权利,也涉嫌对当事人强制执行学校的规定。在此,学校作为一个制定和执行制度的单位,至少犯了两个错误。其一,没有对法律法规作深入研究;其二,对自身缺乏法律法规的自觉约束。前者导致出台错误的制度,后者则让学校自身陷入违法的尴尬境地。
     没有科学的依法治校意识,却乐于依法治生、依法治师,其后果会非常严重。学校的制度俨然会成为专制的幌子。所有的学校制度,应当体现教育的本质特性和客观规律,制度得目中有师生。也只有这样,学校的制度建设才得以谋求良好的秩序、教育的公平和校园生活的自由!
     这不得不引发教育界更进一步的思考:如何出台更加规范的校纪校规?校纪校规的出台与执行由谁来监管?有人想到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很多学校也确实走这样的程序。然而,现实当中教代会的很多重要位置被学校领导(代表学校利益)所把持,在这样的语境下,教代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有人认为将张悦的死完全归罪于学校,有失公允。当然我不否认这当中肯定与张悦同学心理过于脆弱有关。但再深入追问,张悦同学的心理抗挫力差的问题,学校和老师是否之前有过清楚的认识?我认为,应该知道,也有很多机会知道。
     就学生群体而言,每个老师都学过心理学,而张悦的这种心理反应属于初中学生的普通心理范畴,她只是对外界的环境的超常刺激有更加激烈的反应而已。初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发育的一个转折阶段,他们正在告别童年,开始一个崭新的成长和变化期,在这期间身体的各个方面都在迅速发育并逐渐成熟,与此同时心理的各个方面也在发展。这样,身心发展处于一种不平衡、不稳定的状态,常常出现各种心理矛盾和心理冲突,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心理断乳期”“风暴期”“动荡期”。
     作为一名七年级女生,自然十分爱美,尤其是秀发,更被女生视作美的重要标识。当学校的规定与爱美的追求发生冲突时,初中生典型的自我意识、独立意识和反抗心理便非常强烈地表现了出来。而老师一次又一次的当众批评,甚至停课让其回家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让这种冲突一次次升级,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还是退一步说,在这当中,即便教师已经忘记了初中女生的心理和年龄特征,也有回旋的余地。据张悦的父亲介绍,9月份开学军训后,张悦同学因头发过长,在班上被班主任批评,并被赶出教室。与此同时,张悦同学短信告知家长后离校出走,家长在在市里找了10多个小时才将孩子找回。我想,学生离校出走10多个小时(也就是一整天),教师应当知道。由此,稍微有点职业敏感的教师都会对这样的学生格外注意,因为她的偏激行为已经给教师的再教育敲响了警钟(当然,张悦的父亲也应当就此事与教师作及时的沟通,然而却没有。或许是没有这种意识,或者是不敢“得罪”老师)。然而,从后面的悲剧看,教师完全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仍然用老办法在解决问题——那就是头发不合要求就得回家剪。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作为直接从事教育未成年人的老师,理当遵守。然而,从张悦的整个事件来看,教师可以说一条也没有做到。教师一而再,再而三的因为剪发这件事在公开场合批评学生,并且当众赶学生回家,置学生的人格尊严于何处?张悦同学作为一名优秀学生,一直被表扬和荣誉所包围,面对批评就会格外敏感,而对内向性格孩子的教育更得注意方式方法,这是教育常识。至于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更是空谈。
     逝者已矣,生者莫如斯!我国教育处于发展中阶段,个别地方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正视问题,能否不断地用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方式方法来解决问题,能否不断地加大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步伐。一个孩子牵系着几个家庭的欢乐与幸福。因此,学生的生命安全永远都是学校、家庭、社会天字第一号的大事。希望张悦式的悲剧不再重演,也真诚地期待着每一个孩子在有着专业素养的教师的呵护下茁壮而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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