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我省举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专题研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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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期 总第3943期 2010年05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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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0-05-13 14:27:57

        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门下发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问题,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等,抓紧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
        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以及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
        实施意见强调,要从源头上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问题。各地要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要加快薄弱学校建设;改革公办高中招生考试制度,积极推进和完善将优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
        实施意见要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全面实行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公办学校收取住宿费。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实施意见提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高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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